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萬福

法定代理人 陳宇珍 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高天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被
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
案,揆諸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其所為假執
行聲請因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
用 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