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楊碧村
被 告 陳韋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496號詐欺案件(原案號:113年度簡
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