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黃勤平
被 告 劉世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劉世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
告黃勤平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
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於民國11
3年6月20日審理時當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本院交易卷第24至2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