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9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葉怡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6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王文鏞於民國110年9月23日15時許起,在宜蘭縣員山鄉大湖
路上之涼亭內飲酒至同日17時許結束後,於同日18時30分許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嗣於同日18時3
5分許,行經宜蘭縣○○鄉○○路00○00號前,因有未戴安全帽之
違規情形,遭警攔查,並於同日18時4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王文鏞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駁回後確定;復因妨害公務
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經上訴駁回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訴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駁回後確定,
上開所處徒刑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53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被告於109年4月15日執行
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
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
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
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
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
最低本刑。經核本案並無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情形
,並衡酌本案與上開被告前案所犯之罪質固不相同,然被告
經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罪,顯見被
告具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特別薄弱之情形,尚無加
重其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部分
外,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2次公共危險等前案紀
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
駕駛車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82毫克後,仍心存僥倖騎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
上,危害行車安全,暨其於警詢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