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虎小字第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91號
原 告 吳沂鑫
被 告 邱西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