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虎小字第1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許瑋群
被 告 李宜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假執行之聲請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各自分工之方式,以達侵
害原告財產之目的,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原告因遭詐欺所
受之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99,976元,應就全部發生結果
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亦得對被告及該詐欺集團成員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不因被告實際
分得報酬多寡而受影響,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全部財產損
害99,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2月5日起
計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僅收到部分的錢,
其餘均交由上手乙節,非可對抗原告而拒絕給付之理由;至
被告抗辯因現在監執行中,無法給付原告請求部分,僅涉及
被告之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不影響被告本件應負之清償
責任及給付義務,是被告所辯,不足採納。
三、本件既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綜觀卷內資
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
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1年度虎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許瑋群
被 告 李宜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假執行之聲請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各自分工之方式,以達侵
害原告財產之目的,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原告因遭詐欺所
受之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99,976元,應就全部發生結果
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亦得對被告及該詐欺集團成員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不因被告實際
分得報酬多寡而受影響,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全部財產損
害99,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2月5日起
計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僅收到部分的錢,
其餘均交由上手乙節,非可對抗原告而拒絕給付之理由;至
被告抗辯因現在監執行中,無法給付原告請求部分,僅涉及
被告之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不影響被告本件應負之清償
責任及給付義務,是被告所辯,不足採納。
三、本件既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綜觀卷內資
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
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