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方信智

方俐懿
李貞靜
方昱傑
方昱富
郭淳頤律師(即張素娥遺產管理人)

再審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2月6
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方信智負擔。
事 實
再審之訴在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因之,前訴訟
程式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共
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再審之訴,效力應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全體,受理再審之訴之法院應列全體共同訴訟人為再審原告予
以裁判(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22號、100年度台再字第36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
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前審)主張伊繼承被繼承人方盛俊之
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再審被告賠償損
害,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判決再審原告全部敗訴確定(
下稱原確定判決)。本件雖僅由方信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本院卷第3、33頁),但其訴訟標的對於再審原告全體必須合
一確定,故其效力應及於方俐懿、李貞靜、方昱傑、方昱富及
張素娥遺產管理人郭淳頤律師,爰併列為再審原告。
「(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2項)前
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
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
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
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所明文。當事人以有民訴法第49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應認上開再審理由
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
,應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
知悉在後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81年度台再字
第1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
,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
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訴法第498條之1定有
明文。
經查:
㈠再審原告方信智(下稱再審原告)持附表編號1至6所示再審證據
,俱為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資料,且原確定判
決有無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第497條再審事由,再
審原告於收受原確定判決時已得知悉,而原確定判決係於113
年2月21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業經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案卷
核閱無誤,經10日發生效力,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113年3月3
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同年4月5日即告屆滿,其遲
於113年5月20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本院卷第3頁),顯已逾
期。又再審原告曾持附表編號1所示再審證據聲請再審,經本
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以再審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有本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卷證影本可參(本院卷第3至12
7頁),則再審原告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於法
未合。
㈡另附表編號7所示再審證據,乃法院適用法律見解,非屬事實認
定之證據,換言之,為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原確定判決
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爭議,非屬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依前揭說明,應自判決送達再
審原告翌日起算不變期間,而無民訴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之適
用.故此部分亦已逾期,自非合法。
㈢至再審原告雖主張有民訴法第496條第2項再審事由(見再審(第
三狀)補充理由狀第5頁),惟並未說明理由及提出相關宣告有
罪、處罰鍰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或處罰鍰之
確定裁判,未合於民訴法第501條第1項規定,且觀其書狀上下
文義,核與民訴法第496條第2項再審事由無關,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持附表所示再審證據,依民訴法第496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97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訴法第502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表:
編號 再審證據名稱 主張再審事由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OO年O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 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第497條 2 洗錢防制法 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 3 OO年OO月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公布之「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4 姓名條例 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第497條 5 方盛俊除戶證明 6 張素娥申登資料 7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於113年4月23日始知悉之新證據,依民訴法第500條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