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花補字第30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孫祐泯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田忠榮
訴訟代理人 柯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萬3,4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423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
,尚應補繳2萬6,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