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花補字第3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曾俊齊
被 告 賴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