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花補字第15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余忠烜
被 告 梁世明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56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