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花補字第1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賴炳秀
被 告 賴炳昇

陳恩
李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