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花小字第2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廖珮瑜
被 告 周梅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
字第25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