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孟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證物之繕本,逾
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