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花補字第3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邱秀華

被 告 陳力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力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
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