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2年度花補字第3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許榮華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朱恆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
0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