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花補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張美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朱義蓮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
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