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花簡字第8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正童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S000-A110128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83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