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花小字第56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6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 告 蕭世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7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