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花小字第45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賴傳群
被 告 趙厚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9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
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