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花原簡字第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豐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