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花語葳 年籍資料詳卷
康雅琇 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羅于修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嘉美
羅于修之父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計算式
:450,000元+150,00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羅于修之父」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後更正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