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吳雪萍
被 告 黃正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