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鄒沛芬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鄭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3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並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50元,訴之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7,92
0元,合計為1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附帶上
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