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江英龍
相 對 人 賴勁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勁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