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朱伯勳
相 對 人 陳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住址欄「花蓮縣○○鄉○○路000
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