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098元,及自民國1
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
,暨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300
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