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宋沅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0時45分行
言詞辯論。(被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宋沅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0時45分行
言詞辯論。(被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