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陽慶皇

被 上訴 人 BS000-A112073(年籍詳卷)
BS000-A112073之父(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