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醫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詹武生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廖正智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劉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調偵續字第1號案件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被告是否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調偵續字第1號案件認被告是否有過失重傷害之刑事責任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