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易欣怡
被 告 易承樺

哖炳期

莊婷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
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原
告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