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蔡惠怡
代 理 人 曾美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麗玉、王儀靖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6,000元,應繳程序費用2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程序費用2,000元,該通知已於112年
5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繳,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
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