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魏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7,124元,及自民
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