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李桂花即葉桂花即李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590元,及自民國
93年7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9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百
分之16)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