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債 務 人 陳玉妹


林啓修


一、
(一)債務人陳玉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000
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20計
收違約金,如對陳玉妹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
啓修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玉妹應向債權人給付13,320元,及自112年8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如對陳玉妹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啓修給付之。
(三)債務人陳玉妹應向債權人給付210,000元,及自112年8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如對陳玉
妹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啓修給付之。
(四)債務人陳玉妹應向債權人給付23,327元,及自112年8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如對陳玉妹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林啓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