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林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3,467元,及自民
國112年7月5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8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1.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