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曾悅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28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至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至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801元 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488元 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