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債 務 人 徐張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7,25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253元 徐張耀文 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 至112年4月19日止 按年息1.969%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48%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253元 徐張耀文 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 至112年5月19日止 按年息1.969%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48%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