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附帶民訴113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BS000-A113009 (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葉世文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花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BS000-A113009(因本件
之移送併辦部分涉及強制猥褻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規定,本裁定不揭露原告之姓名等其
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