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鄭宇茜 (住址詳卷)
被 告 游世傑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花簡字第19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鄭宇茜就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93號被告游世傑被訴
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涉多
項汽車零件維修價格,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