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謝芯甯 (住址詳卷)
被 告 潘徐靖皓(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徐靖皓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
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