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危險附帶民訴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桂松(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地址詳卷)
被 告 林清和(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