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112年度附民字第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呂秀美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謝華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謝華安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呂秀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