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林○蓮(住址詳卷)
被 告 胡佳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佳豪被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
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