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附帶民訴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林郁綺
被 告 馬鈺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排定調解期日後因被告未出席致無法成立調解
,又核原告請求項目尚待調查確認,足認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