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素枝
被 告 陳唸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