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原訴字第1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國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
告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