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邱郁茜
陳國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江明立

王金生即丸王果菜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明立等被訴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邱郁茜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
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