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薇雅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李俊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儒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薇雅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李俊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