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胡玉英
訴訟代理人 連心怡
被 告 黃寅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0號,原案號:111年度
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胡玉英
訴訟代理人 連心怡
被 告 黃寅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0號,原案號:111年度
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