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楊寓棠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岡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